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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司法解释抢劫犯罪

2000-11-28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我国现行刑法对“入户抢劫”、“持枪抢劫”等抢劫行为作了惩处规定。为依法惩处抢劫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日前举行的第114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各类抢劫作出具体解释,各级法院将依此解释对有关的案件进行依法审理。

对刑法规定的“入户抢劫”,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说,这项活动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解释规定,这项活动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解释规定,刑法中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持枪抢劫”,是指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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